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3971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中砥建设工程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波,经理。
被告:长春市鑫四合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青山,书记。
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四合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姚青山,书记。
被告:赵劲光,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
原告***诉被告中砥建设工程股份公司、长春市鑫四合蔬菜种植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四合村村委会、赵劲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 祥 静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