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砥建设工程股份公司

***、中砥建设工程股份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3971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中砥建设工程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波,经理。
被告:长春市鑫四合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青山,书记。
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四合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姚青山,书记。
被告:赵劲光,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
原告***诉被告中砥建设工程股份公司、长春市鑫四合蔬菜种植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四合村村委会、赵劲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  祥  静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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