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临执字第593-1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波,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延君一,董事长。
被执行人*保国。
被执行人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机械设备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二、被执行人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