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临执异字第2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波,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保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保国。
被执行人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保国、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建伟
审判员*锋
人民陪审员衣明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付桢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