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临执字第593-2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波,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延君一,董事长。
被执行人*保国。
被执行人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9日,以(2014)临执字第59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机械设备一宗,并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机械设备一宗(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