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25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驿店社区尧王山西路1号中都财富广场2号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8722148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街道滕头村1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92554H。
法定代表人:孙淑君,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鲁0781财保22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浙江省临海**支行开设的12********91账号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浙江省临海**支行开设的12********91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