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1128号之二 原告: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驿店社区尧王山西路1号中都财富广场2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洁,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1年9月26日出生,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魏北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鲁0781财保896号民事裁定,于2022年6月13日冻结了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6171.40元。原告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其已经撤诉的事实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6171.4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