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益金属艺术品制造有限公司

***与西安天益金属艺术品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6民初93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
被告西安天益金属艺术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天益金属艺术品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康公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权铁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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