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好易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好易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虞城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15198号
原告郑州好易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29号楼东1单元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062735XK。
法定代表人*美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虞城县公安局,住所地商丘市虞城县嵩山路中段。
负责人***,局长。
关于原告郑州好易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城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好易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55元,减半收取9077.5元,由原告郑州好易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