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盈兵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646号
原告: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86680145F,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公信桥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文彬,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彩忠,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盈兵电气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668309196,住所地扬中市明珠大道明珠湾966号。
法定代表人:戴海宾,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073812034Q,住所地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如意大道1号如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晓露,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波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64263775C,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神州路580号3幢六层。
法定代表人:朱广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盈兵电气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上海波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春华
人民陪审员  沙金美
人民陪审员  朱玉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