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402号
申请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86680145F,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公信桥路**。
法定代表人:吴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楠,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31767899488Q,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淖尔镇盆窑村/div>
法定代表人:赵宗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20)苏1182民初4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0元。现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