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354号
原告: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86680145F,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公信桥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平,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767876G,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
法定代表人:陈晓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春华
人民陪审员 朱中贵
人民陪审员 顾红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