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05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86680145F。
法定代表人:吴某,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853933392。
法定代表人:袁某,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宁0205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590495元、负担执行费8305元,合计598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98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光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