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86680145F。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96238609B。
法定代表人:袁某,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205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案件款1741757元(含执行费1962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工商等信息,因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被执行人定期向本院支付案件款,再由本院按照案件执行标的进行比例分配,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6月8日、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各支付了100000元案件款,合计200000元案件款,现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宁0205执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莉
审判员 韩子婧
审判员 冯光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