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84号
申请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86680145F。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吴玉林,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8113432。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郭中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41749.3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振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召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