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固邦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固邦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6执3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固邦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固邦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固邦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2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8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500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3日,后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44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3日,后另计),公告费5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78元、案件执行费33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信息。执行中,已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付通存款2782.80元(转作本案执行费)。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也未能获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消费、传唤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实施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浙江固邦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6执35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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