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固邦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与浙江固邦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961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晨、骆定进,均系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固邦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

法定代表人:江伟,董事长。

被告:***,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占魁、吴玮,均系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固邦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文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