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旭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省旭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7民初3118号
原告:钱永,男,生于1981年8月1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湖北省旭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526155924,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钱永与被告湖北省旭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钱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兰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