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万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0304行初1号
原告:湖北万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万隆广场2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平长(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隧道巷3号。
法定代表人:***,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法律顾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生于1968年3月30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十堰市郧阳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万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黎林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万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协商达成协议并予以执行为由,于2019年4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北万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万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万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虎
审判员***
审判员*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