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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能化有限公司***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24执108号之七
被执行人:****,住所地临县。
法定代表人:渠建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509018129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4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小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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