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能化有限公司***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24执108号之五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代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在3201416210022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708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014162100220****账户内存款美元4708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小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侯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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