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民初2351号
申请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晓飞。
地址:介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032930N。
被申请人: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燕。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02066795T。
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诉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西众普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太原农商银行丽华支行(账号;101651010300000018467)存款1200万元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山西众普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太原农商银行丽华支行(账号;101651010300000018467)存款12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志清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郝晨翀
书记员阴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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