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2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20)晋0225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浑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225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地宝公司按《测绘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全部工作,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百川煤业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地宝公司本项目全部价款。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地宝公司按合同约定如期向百川煤业提交了《技术设计书》,百川煤业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并出具了《评审意见书》,百川煤业同意按《技术设计书》实施本项目并**确认。随后地宝公司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按期完成1:500和1:2000地形图测绘工作,并提交《测绘技术总结报告》,百川煤业组织专家组验收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双方**确认地宝公司有效测绘工作量为1:2000地形图测绘面积88.05km,1:500地形图测绘面积11.63km。上述证据资料均记载有地宝公司完成工作的时间,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并经双方**确认,不存在地宝公司**完成工作之说。其次,地宝公司按期提交《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要求百川煤业进行验收。百川煤业反诉提交的三份“会议记录”也记载地宝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完成了全部工作。至于百川煤业没有组织验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从百川煤业“会议记录”记载可知,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地宝公司无关。最后,双方签订的《测绘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承担违约责任应以双方约定为前提,法院对此无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地宝公司承担合同价款一半的违约责任1779000.0元,即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二、百川煤业以地宝公司**完成工作成果,从而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抗辩与事实不符,不应得到支持。首先,从一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记载时间可知,地宝公司按期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完成工作成果的事实。其次,百川煤业停产整顿并进行生态修复,皆因其在开采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所致,是百川煤业单方过错造成,与地宝公司无关,该原因不属于《测绘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百川煤业仍应按《测绘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利息。再次,在2018年7月百川煤业停产整顿后,双方又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0月23日召开了两次会议,始终还在讨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验收事宜,其中10月23日的会议还备注为地宝能源专题会议。该两份证据足以说明,即使在合同约定的交付《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期满后,双方仍以事实行为在履行合同,一审判决对此亦给予了确认,根本不存在**完成工作或停产整顿后将导致其合同目无法实现,百川煤业以此理由抗辩,完全是为了逃避付款义务。最后,百川煤业的合同目的是为查明当时各矿区地形地貌和煤炭资源储量现状,由于百川煤业2018年7月至今处于停产整顿状态,各煤矿并未开采,煤炭资源储量自然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地宝公司移交《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早晚根本不会影响百川煤业合同目的的实现,更何况导致延期交付的过错在百川煤业而非地宝公司。三、根据《测绘合同》约定,百川煤业支付工程款义务在先,地宝公司交付工作成果义务在后,百川煤业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作为违约方其依法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测绘合同》约定:乙方测绘工作开工满30日,甲方支付合同预算总价款的20%;乙方完成测绘工作,提请验收工作成果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预算总价款的40%。从合同约定可知,双方互负债务,履行上有先后顺序,在地宝公司按约定开工满30日百川煤业未付款之时,地宝公司即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地宝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下,本着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地宝公司仍向百川煤业提交了《测绘技术总结报告》、1:500地形图、1:2000地形图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百川煤业在对地宝公司提交的《测绘技术总结报告》、1:500地形图、1:2000地形图进行验收确认后,本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但其却以自身停产整顿等原因找各种借口拒绝付款。地宝公司提交《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后,百川煤业也因自身原因一直未能组织验收。故本案中,无论是从履行合同的事实还是从合同约定条款上分析,违约方都是百川煤业,而百川煤业做为违约***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支持其反诉请求错误,应予纠正。 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地保公司未按期交付测绘成果,地宝公司已违约,事实认定正确。1、地宝公司未交付测绘成果,属于根本违约;2、地宝公司交付测绘成果是先履行义务。3、地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测绘成果,造成不能及时按照测绘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进行验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地宝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案涉测绘合同的标的物是测绘成果,不是测绘工作;2、本案经过三次庭审均已查明地宝公司未交付地形图和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测绘成果;3、地宝公司以测绘技术总结报告、评审意见书说理不成立。一是该评审意见书标识2017年10月10日是虚假时间标识。二是该评审意见书形式不合法;三是该评审意见书仅是对测绘技术作出评价,没有地形图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评判,不是对地形图验收结论。不能证明地宝公司1:2000地形测量总面积约88.05km,1:500,地形测量总面积约11.6km,测量工程费4077825元;4、百川公司的会议记录,记录了地宝公司不按期交付测量成果的违约行为;5、地宝公司诉称百川公司拒绝验收测绘成果没有事实依据。三、百川公司要的是测绘成果,不是测绘工作。地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交付测绘成果,导致无法验收。地形图面积翻倍,多出了1499825元,且未依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评审意见仅是对测绘技术作出评价,没有地形图面积等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评判,不是验收结论。六份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与115勘查院出具的矿山储量年报结论差异巨大。地宝公司未按期交付测绘成果,导致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不利后果。 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浑源县人民法院(2019)晋0225民初496号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2298825元,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3558000元;4、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不利后果。(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案涉2017年7月31日《测绘合同》进行能源工程测量活动。合同约定了合同目的和被上诉人承揽的四项测绘工作及其工作成果等内容。合同目的是“准确测量核实矿区煤炭资源储量利用现状等情况,通过测绘成果,全面掌握矿区煤炭资源储量开采状况,满足矿山采场土石方计量需要,为县域煤炭资源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经营工作提供依据。”(二)案涉《测绘合同》的结果。时至今日,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四项承揽义务。即使在2018年7月上诉人所属煤矿停产整顿后,监委向被上诉人调取该测绘成果,被上诉人以没有该等测绘成果回复监委。该结果事实一审判决业已查明。(三)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根本违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1、被上诉人持续不履行交付四项测绘成果,上诉人所属矿区在2018年7月停产整顿后开始生态修复绿化工程,案涉测绘成果已不能在2017年10月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依照当时的矿区实况,检验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案涉合同已不能全面履行。2、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仅在于地形测绘和“矿区各采场资源储量赋存利用核实报告”等测绘成果,更深层次的目的是通过测量矿区地形编制地形图、勘查核实各采场煤炭资源储量利用现状等,取得“矿区各采场资源储量赋存利用核实报告”,及时准确掌握五个煤业公司的煤炭资源储量赋存利用现状,为县域煤炭资源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经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为上诉人煤炭生产所涉的税、费、产量控制、开采面积控制、土石方计量、环境治理等煤矿经营历史和现状提供决策依据,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完成的测绘内容及其成果具有极强的时效利益。被上诉人未按期完成测绘内容及其成果,或者**完成交付,地形图、核实报告等测绘成果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合同目的就不能实现。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298825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被上诉人完成一审判决认为的“相关工作量”,不是案涉《测绘合同》的标的物。案涉《测绘合同》的标的物是被上诉人通过地形测量等完成的“各矿区采场资源储量赋存利用核实报告”。2、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测绘技术总结报告》,1:2000地形图和1:500地形图各3套已无价值和意义。从案涉《测绘合同》的合同目的和被上诉人的测绘义务可知,仅有地形测绘及其地形图,没有在地形测绘基础上核实的“矿区各矿区采场资源储量赋存利用核实报告”,地形图及其测绘报告**三年交付没有价值和意义。3、一审判决认定的地形测绘工程量及价款4077825元缺乏证据。(1)案涉《测绘合同》约定地形测绘工程量及价款,1:2000地形测量总面积约82.0km,1:500地形测量总面积约2.7km,测量工程费合计2578000元。一审判决翻倍认定了地形测绘工程量及价款。(2)一审判决依据的《技术总结报告》评审意见书不能证明测量工程费4077825元。一是,上诉人2018年6月6日公司会议记录足以证明一审判决依据的评审意见书《技术总结报告》标示的2017年10月10日为虚假时间标示;二是,该文书既然是专家评审意见书,文书应出自专家,但该文书的首页提供人是上诉人,编制人是被上诉人,尾页是专家签字;三是,该评审意见书的编制人是被上诉人,其中的地形测绘工程量为被上诉人单方陈述,专家的评审结论仅是被上诉人所用测绘技术总结,没有地形图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真实准确反映地形实况,测量面积是否真实等检验结论。因此,该文书形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不能证明地形测绘工程量及价款。(3)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能源测量工程变更签证单等证据,证明变更增加了翻倍巨额工程量。没有上诉人的同意,被上诉人无权擅自翻倍增加工程量,属非善意增加工程价款行为。三、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35580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被上诉人未按照案涉《测绘合同》约定,交付测绘成果,构成根本违约致合同解除,上诉人有权要求其赔偿。2、被上诉人的测绘成果时过景迁,失去价值和意义,且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出示的六份《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与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出具的《矿山储量年报》,结论差异巨大,证明被上诉人的测绘成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3、被上诉人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案涉《测绘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被上诉人违约,根据上诉人的损失程度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以测量费为限。判令被上诉人赔偿3558000元,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 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答辩称:一、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地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全部工作,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地宝公司向百川煤业提交的《技术设计书》,评审意见书记载完成工作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测绘技术总结报告记载完成工作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上述证据均有地宝与百川**确认,亦有专家组评审意见与签字。双方签订的《测绘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工期是“全部工作成果应于2017年10月27日前交甲方验收”,通过地宝公司提交的证据记载时间可知,地宝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并提交百川煤业验收,地宝公司没有违约。其次,地宝公司向百川煤业提交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记载完成工作时间为2017年8月31,该证据虽然没有百川伟业**确认,但百川煤业提交的2018年10月23日会议纪要明确记载:报告已编制完成,并有地宝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做储量核实情况说明,所有图纸到2017年8月份完成等内容。百川煤业2018年9月10日召开的内部会议记载:马上要面临储量核实,但主持会议的**一个人做不了,需要班子成员、集体议定等内容。百川煤业提交的会议纪要足以证明地宝公司如期完成了《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且在百川煤业停业整顿后,双方仍在讨论验收事宜,仍在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不存在地宝公司违约的问题。二、百川煤业以地宝公司**完成工作成果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抗辩与事实不符,不应得到支持。首先,现有证据证明地宝不存在逾期交付验收;其次,百川煤业停业整顿后,双方仍然在讨论验收问题,双方仍在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这也为一审法院所认定。至于百川煤业停产整顿的原因,皆因其在开采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所致,其行为已被大同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且其单方过错不属于测绘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百川煤业仍应按测绘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利息。最后,百川煤业的合同目的是为查明当时各矿区地形地貌和煤炭资源储量现状,由于百川煤业2018年7月至今处于停产整顿状态,各煤矿并未开采,煤炭资源储量自然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地宝公司移交报告的早晚,不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更何况导致延期交付的过错在百川煤业。三、百川煤业作为违约方无权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根据测绘合同约定,双方互负债务,履行上有先后顺序。在地宝公司按约定开工满30日百川煤业未付款之时,地宝公司即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地宝公司在本案中作为弱势一方,为避免损失扩大,希望尽快收回垫付的工程款,仍作出了妥协与让步,按期向百川煤业提交了地形图及资料、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百川煤业找各种借口拒付款,作为违约***无权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 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5057825元及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被告付清合同价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百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测绘合同》,驳回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355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百川公司于2017年6月发布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为山西浑源百川煤业等五个煤业公司技术服务项目。地宝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中标并于2017年7月31日与百川公司签订《测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测绘目的、项目概况、测绘内容、测绘执行技术标准及依据、双方的义务、工期、验收、测绘工程费、工程费支付、提交成果、双方违约责任等。后原告依合同约定进行了相关测绘工作。2018年6月6日,双方召开测绘项目评审会,对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及测绘项目技术总结报告进行评审,并制作两份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中载明完成工作量为:航测百川煤业等五个煤业公司矿区范围及排土场全部地形地貌、采场、排土场等现状,绘制1:2000数字线划地形图,总面积88.05km(143幅);实测百川煤业等五个煤业公司矿区采场范围地形,绘制各个采场1:500开采现状数字线划地形图,总面积11.63km。2018年10月23日,百川公司在其三楼会议室由其总工程师李有主持召开地宝能源专题会议,会议内容为由百川煤业董事长讲话,由地宝公司项目负责人作储量核实情况说明,各煤业公司董事长、技术人员初步核实储量动用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测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于2018年6月6日对测绘项目召开评审会议并通过评审,证明当时双方均合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条款约定工程费支付原则以百川公司资金到位时间为准,若资金不到位,工程款支付期限自动顺延。双方对工程费支付期限实为约定不明确,现地宝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相关工作量,百川公司应当支付相关测绘工程费,地宝公司应向百川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即地宝公司应当向百川公司交付测量技术总结报告、1:2000地形图和1:500地形图,百川公司应依合同约定的价格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向地宝公司支付测绘工程费4077825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因特殊原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造成资金不到位或工程验收未通过不能支付的,地宝公司同意不追究百川公司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故对地宝公司要求百川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付清合同价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百川公司以测绘成果具有时效性,**完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地宝公司未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测绘合同》并赔偿损失,鉴于县域煤矿已全部停产整顿并进行生态修复工程,事实上已无法实现合同之目地,故对百川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完成时间除报告记载的时间外,地宝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故对地宝公司要求百川公司支付核实报告编制工程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地宝公司应当依照约定期限交付测绘成果,且依合同约定,地宝公司提交工作成果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但其未依约按期交付成果,致使百川公司从根本上已无法实现准确测量核实矿区煤炭资源储量利用现状等情况,通过测绘成果全面掌握矿区煤炭资源储量开采状况,满足矿山采坑土石方计量需要,为五个煤业公司煤炭资源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经营工作提供依据之测绘目地,地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其应当承担合同价款一半的违约责任即1779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2298825元;二、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交付《测量技术总结报告》、1:2000地形图和1:500地形图各3套;三、解除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与所签订的《测绘合同》;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72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778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负担394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6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8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负担8816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并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一、地宝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成果;二、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三、地宝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四、百川公司是否应当给付合同款及其数额. 综上所述,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670元,由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8872元,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负担527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柴 涛 审判员 邓 亮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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