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周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法定代表人:谢帮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魏玉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
负责人:魏玉福。
被执行人: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王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法定代表人:魏玉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帮平,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王彩,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王悦,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王悦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执行人:魏玉福,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魏玉福、王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1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为:
一、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包含罚息)(截止2020年5月31日为300793.95元,2020年6月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以及承担申请执行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9000元。
二、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魏玉福、王悦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东门社区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十堰市竹山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上述抵押以他项权登记的最高抵押数额为准。
七、案件受理费14603元,执行费30844元,由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魏玉福、王悦共同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303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军
书记员杨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