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将兵,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玉福,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玉福,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帮平,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悦,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香巴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从金,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告: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玉福,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玉福,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柯将兵,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被执行人:王悦,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谢帮平,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被执行人:史炜,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谢伟,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郝金波,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农商行)诉被告襄阳**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香巴拉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魏玉福、柯将兵、王悦、谢帮平、史炜、谢伟、郝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02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香巴拉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魏玉福、柯将兵、王悦、谢帮平、史炜、谢伟、郝金波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钱丽
执行员 曾进奎
执行员 徐青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