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恢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15号武当国际园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641120U。
法定代表人:周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新集镇金矿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3519176A。
法定代表人:谢帮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天津路4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88458326W。
法定代表人:魏玉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东门社区千福上庸城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5683311609。
负责人:魏玉福。
被执行人: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天津路4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2718081N。
法定代表人:王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新集镇金矿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97171629W。
法定代表人:魏玉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帮平,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王悦,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1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借款本金7400000元及利息(包含罚息)(截止2020年5月31日为959872元,2020年6月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5159.5元,律师费104200元,执行费6989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303执恢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军
书 记 员 杨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