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执恢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15号武当国际园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641120U。
法定代表人:周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江燕,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新,该公司资管二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新集镇金矿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3519176A。
法定代表人:谢帮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天津路4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88458326W。
法定代表人:魏玉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东门社区千福上庸城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5683311609。
负责人:魏玉福。
被执行人: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天津路4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2718081N。
法定代表人:王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新集镇金矿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97171629W。
法定代表人:魏玉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帮平,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王彩,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王悦,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8号4栋1单元1101号。
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王悦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执行人:魏玉福,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8号4栋1单元1101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魏玉福、王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1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包含罚息)(截止2020年5月31日为624550元,2020年6月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以及承担申请执行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6200元。二、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魏玉福、王悦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十堰市竹山县××镇××路3号7幢房产[十堰房权证竹山县字第0×**号]及土地[竹山县国用(2015)第40122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十堰市竹山县××镇××社区××路××号××幢××单元××号等4户不动产[原不动产证明号:鄂(2016)竹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十堰市竹山县××镇××路××广场××幢××单元××号不动产[不动产证明号:鄂(2016)竹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3号]、102号等4户不动产[不动产证明号:鄂(2016)竹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负担案件受理费25586元,支付申请执行费52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魏玉福、王悦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魏玉福、王悦未实际履行。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抵押于申请执行人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线索;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魏玉福、王悦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4日、3月14日两次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魏玉福、王悦的相关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名下无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魏玉福、王悦无房产、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5月17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竹山县××镇××社区××路××号××幢××单元××号等2户不动产(101、201)(不动产证明号为:鄂(2017)竹山县不动产权第0××2号)。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9日、2021年11月22日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两次拍卖,但均已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6384060元接收上述不动产。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魏玉福、王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22年3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6384060元。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魏玉福、王悦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上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办案经过及法律后果,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吴公海
审 判 员 杨晓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 军
书 记 员 杨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