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执恢2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15号武当国际园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641120U。
法定代表人:周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新集镇金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3519176A。
法定代表人:谢帮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天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88458326W。
法定代表人:魏玉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东门社区千福上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5683311609。
负责人:魏玉福。
被执行人: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天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2718081N。
法定代表人:王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新集镇金矿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97171629W。
法定代表人:魏玉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帮平,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王彩,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王悦,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魏玉福、王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鄂0303民初1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包含罚息)(截止2020年5月31日为300793.95元,2020年6月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支付律师费29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4603元,执行费27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竹山县××镇××社区××路××号××幢××单元××号不动产[测绘报告对应的该房屋号变更为17幢-1-1号],经过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2929610元接收上述不动产以物抵债。因剩余部分债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鄂0303执恢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军
书 记 员  杨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