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红薇,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灵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天路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边星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胡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顺霞,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再审申请人张红薇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天路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路伟业劳务公司)、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陆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张红薇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红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红薇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乌日娜
代理审判员 赵亚丽
代理审判员 玛依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