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1民初6986号 原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236554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芃,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2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7577316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被告职工。 原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大陆桥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金沙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大陆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芃,被告青岛金沙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大陆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9日至房屋实际交付期间的占用费567671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庭审中,原告明确占用费计算至2021年6月18日,共计776712.3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的(2019)鲁0211民初680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因涉案房屋由原告(即本案被告)控制,被告(即本案原告)诉求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庭审之日)期间的占用费,于法有据,该费用参照租赁期间费用应为1283013.7元(70万元∕年÷365天×669天),2020年5月9日至房屋实际交付期间的费用,被告可另行主张”。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腾房,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占用该房屋。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 青岛金沙滩公司辩称,1.原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并违背了其对被告的**、回复及其党政联席会议的内容,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无法继续承租涉案房屋进行经营,给被告造成了巨额损失,故被告不应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2.涉案房屋早已闲置,被告对涉案房屋未继续经营,也未进行任何占用、使用及收益,为了确保房屋及房屋内财产安全,涉案房屋由被告派人留守看管,但未进行经营,故原告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不应支付原告任何占用费。3.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办理房屋交接,但原告均不予办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4.原告的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巨额损失,在原告赔偿被告全部损失前,被告有权不予支付原告任何费用。5.基于不可抗力事件,被告也不应支付原告占用费。国务院已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列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疫情期间的相应责任如交纳租赁费等应予以免除。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1.2011年10月17日,青岛金沙滩公司(乙方)与新疆大陆桥公司(甲方)及案外人青岛泛太平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与丙方于2004年签订的关于金海湾大酒店(位于青岛开发区××村××号的房产)租赁协议,于2012年6月8日到期,合同期满后丙方不再申请续租,丙方同意甲乙双方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 2.2011年10月17日,青岛金沙滩公司(乙方、承租方)与新疆大陆桥公司(甲方、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村××号(黄岛)的6层楼酒店(金海湾大酒店)租赁给乙方;期限2012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8日,租赁期3年;该房屋年租金为70万元人民币,此租金不含所有杂费。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期满前60日,双方协商下年度租赁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租合同的优先权,如不续租,乙方也必须在60日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必须在60日前通知乙方并在合同到期的10日内腾空该房屋。合同到期后乙方必须将室内不可移动的装修设施(包括水电暖)完好无损的移交给甲方,并保证甲方房屋主体及设施的完整、安全、正常使用。 3.2015年5月13日,双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期限2015年6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租赁期3年1个月,其中一个月为装修期,装修期内不支付租金。房屋年租金为70万元,此租金不含所有杂费。房屋租金在每租赁年度的9月份前,甲方提供税务发票后五日内,乙方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租金70万人民币。在租期内每年均按照此方式缴纳租金。如有迟缴30日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五日内向甲方一次性缴纳50000元房屋租赁保证金。第六条约定,该房屋在承租期间由乙方独自承担此房屋设施的各种维修费用(包括水电暖及上下水管道)。乙方现已投资800余万元,已将该酒店建设成三星级酒店(附乙方装修工程造价报告)。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约定和2011年10月17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一致。 4.2016年5月5日,青岛金沙滩公司向新疆大陆桥公司邮寄《关于酒店延续租赁期的申请》,申请中列明了涉案酒店的资产管理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经营管理现状及申请延续的期限。新疆大陆桥公司2016年第二十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三)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根据2016年5月5日收到的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关于延长租赁期限的业务联系函,考虑到该租户对“金海湾”酒店进行更新改造,共计投入资金约1300万元,投资回收期限长。由于酒店业受政策和收入来源单一等影响,同意合同期满后优先续租,双方如无异议合同每三年签订一次。2016年6月16日,新疆大陆桥公司向青岛金沙滩公司发送《关于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申请延长租期的回复》并附有上述会议纪要。 5.2018年5月28日,青岛金沙滩公司向新疆大陆桥公司邮寄《关于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续租“金海湾大酒店”房屋的情况说明》。2018年6月8日,新疆大陆桥公司向青岛金沙滩公司发送《关于大陆桥集团青岛金海湾大酒店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租的函》载明:贵公司与我公司2015年签订的青岛金海湾大酒店租赁合同将于2018年7月8日到期,我公司此前已分别于2018年3月初、5月9日、5月14日三次通知贵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现我公司再次函告贵公司,此合同到期后,我公司收回另作他用,不再续租给贵公司。 2018年6月12日,青岛金沙滩公司向新疆大陆桥公司邮寄《关于“大陆桥集团青岛金海湾大酒店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租的函”》的回函载明:根据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若贵公司不再续租,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在60日前通知我公司,但贵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我公司,且我公司从未收到贵公司函中所称的“三次通知”并函告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涉案房屋。 2019年4月3日,新疆大陆桥公司向青岛金沙滩公司发送《关于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续签订青岛市黄岛区酒店租赁合同的函》载明:贵公司与我公司2015年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7月8日到期,截止2019年4月,贵公司一直经营占用8个月有余,经过我公司党委研究决定,需贵公司与我公司补签订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赁合同,双方就此问题已多次交涉,未达成一致,考虑到贵公司的要求,我公司再给贵公司几日考虑期限,定于2019年4月10日前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我公司将于2019年4月15日前往青岛收回此房屋,请贵公司提前做好搬出准备。如有争议,请先停止营业,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该邮件因留交超过期限(原因为电联人在外地不在青岛无法签收)被退回。 青岛金沙滩公司与新疆大陆桥公司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青岛金沙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新疆大陆桥公司赔偿其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损失等损失。新疆大陆桥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青岛金沙滩公司限期腾空、退还涉案房屋,支付拖欠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等。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合同到期后,双方至今未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也未就合同继续履行达成新的合意,故双方的合同履行完毕后已经解除,青岛金沙滩公司诉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案涉合同到期后,青岛金沙滩公司应将涉案房产腾空并交付新疆大陆桥公司,虽然新疆大陆桥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但2018年1-7月的剩余租金35万元,青岛金沙滩公司应支付新疆大陆桥公司,扣除青岛金沙滩公司已经缴纳的租赁保证金5万元,青岛金沙滩公司还应支付剩余租金30万元。因涉案房屋现由青岛金沙滩公司控制,新疆大陆桥公司诉求青岛金沙滩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庭审之日)期间的占用费,于法有据,该费用参照租赁期间费用应为1283013.7元(70万元/年÷365天×669天),2020年5月9日至房屋实际交付期间的费用,新疆大陆桥公司可另行主张。2020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9)鲁0211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房屋装饰装修损失(含上下水管道及消防设施改造费)2312167元;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可期待利益损失(经营利润损失)4196706.6元;三、原告(反诉被告)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腾空青岛市黄岛区金***2号房产并退还给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原告(反诉被告)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房屋租金300000元;五、原告(反诉被告)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占用费1283013.7元;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青岛金沙滩公司和新疆大陆桥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青岛中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鲁02民终1093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青岛金沙滩公司和新疆大陆桥公司申请再审,青岛中院经再审后维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10931号民事判决。 原告称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函,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屋,但被告一直拒不返还,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后,被告才于2021年6月18日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告知函一份。2021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函,主要内容是要求被告按判决要求交付涉案房屋。被告对告知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被告曾于2021年1月20日向原告发送函件,要求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前支付赔偿款并与被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签收该函件,但原告并未在该期限内与被告办理交接事宜。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告知函二份。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被告的告知函一份,主要内容是要求原告按判决要求支付赔偿款并接收房屋。原告称其收到告知函后曾安排专人与被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被告要求原告先支付赔偿款再交付房屋,故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涉案房屋仍由被告控制。被告于2021年1月30日再次向原告发出告知函,但因原告拒收而被退回。 新疆大陆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青岛金沙滩公司腾空并交付涉案房屋,本院于2021年2月7日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立案执行。2021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青岛市黄岛区金***2号房产交接清单》,青岛金沙滩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新疆大陆桥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规定的事项应严格执行。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要求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腾空涉案房屋并退还给新疆大陆桥公司,但被告直至2021年6月18日才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因涉案房屋自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6月18日一直由被告控制,而且生效判决认定2020年5月9日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期间的占用费用,新疆大陆桥公司可另行主张。因此,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5月9日至房屋实际交付期间的房屋占有费用,于法有据。该费用参照租赁期间费用应为778630元(70万元/年÷365天×406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费776712.33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776712.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4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358元,共计9142元,由被告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9142元,退还原告9142元,被告青岛金沙滩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784元,保全费3358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