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豫鑫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鄯善县鑫诺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7101民初477号
原告:鄯善豫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鄯善县火车站镇解放北路西一巷23号(红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鄯善县鑫诺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兴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鄯善豫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鄯善县鑫诺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鄯善豫鑫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鄯善豫鑫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鄯善豫鑫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鄯善县鑫诺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8元,减半收取计2134元(原告鄯善豫鑫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鄯善豫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方 璇
书 记 员 刘雨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