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宝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7101民初610号
原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23655463,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青海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来珠,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宝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610300MA6X920535,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去新风巷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宝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859.13元,(原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429.57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9429.56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