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节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国泰节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2544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根尖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国泰节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甲306号楼7层702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泰节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节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泰节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国泰节水公司支付:1.2020年度年终奖23000元(根据上一年度估算);2.2021年2月及2021年3月1日至3月14日工资21735.68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800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国泰节水公司,任职综合部后勤保障管理,双方签订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固定工资7000元,另有季度奖金、半年奖金以及年终奖金(年终绩效),金额浮动,按考核发放。工资于每月30日经银行转账发放,计薪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工资。2021年2月5日,我因履行公务过程中垫付资金的核销问题与时任总经理**发生口角,**言语中表示不想支付我垫付资金,但双方并未发生肢体冲突,我实际工作至该日。之后未上班,是因为2月6日及7日周末放假,2月8日上班途中接到董事长***电话,表示为了处理好我与**发生口角事宜,且公司基本放假只有中层需要值班,要求我暂时不要上班。2月8日起公司春节放假到2月17日。2月16日我接到***电话,称**被我打的耳膜穿孔住院,要求我去看望。当天下午我至医院看望但未见到**。2月18日我上班途中接到***电话,以上述矛盾并未处理好为由要求我不要上班。后公司要求我协助为**出具工伤证明,我未配合,我与**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至3月14日我没有上班是因为***每天都在与我沟通**的事情,并未明确告知我具体不上班到何时,没有处理好**的事我就没上班。2月24日***要求我自行离职,我未同意。3月14日我就收到国泰节水公司的解除通知,理由为我将**打伤及并有其他过失,对此我不认可,我认为国泰节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国泰节水公司从2月起到3月14日停发工资、停缴社保。我虽实际工作到2月5日,但之后我是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未上班,且2月存在春节放假,3月1日到3月14日我亦是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未上班,故公司应当支付我2月全月以及到3月14日的工资。2019年国泰节水公司发放我年终奖(即年终绩效),2020年也应当支付年终奖。2月5日是年终奖考核打分的时间,我参加了评比会,但不知道自己的打分情况。我认为自己符合发放条件,且在微信中董事长确认发放我年终奖,故国泰节水公司应按照上一年度奖金发放我2020年度的年终奖。2021年4月22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2545号裁决书,现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国泰节水公司辩称,**所述入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职务属实。**仅从事司机工作,工资标准为月基础工资6700元,另有餐补(每天40元,按出勤计算)、交通补贴(每月500元)\过节费,年底效益好的情况下考核发放奖金,没有季度、半年和年终奖。工资发放方式是每月30日发放当月工资,计薪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实际发放至2021年2月8日,根据考勤计算。2月5日中午**拿着报销票据找**签字,**发现**违规报销,且**此前就经常发生大额违规报销问题,故**本次未给**签字,**就将**打倒在地,导致**左侧耳部被手掌击伤,耳鸣两小时,左侧听力下降严重。当日下午**至空军总医院就医,诊断为外伤性耳鸣、突发性耳聋、内动脉栓塞,住院至2月15日。**实际工作至2月5日,此后不再上班,属于旷工。我公司实际放假时间是2月11日至2月17日,18日正常上班,与国家法律规定一致。18日后**也没有上班,继续旷工,***从未通知安排**不上班。***是我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是***介绍到公司任职的,存在私人关系,二人的沟通我公司不清楚,***并未通知我公司**不上班,不认可**所述***安排其不上班,**就是旷工。我公司在2021年3月4日作出解除决定,后人力电话通知**来取通知被其拒绝。后我公司邮寄挂号信,3月14日**签收。我公司的解除理由为**打骂公司职工,导致职工受伤住院,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文中的违反纪律是打人受伤,其实不止于此,还隐含着**违反财务制度,未经审批报销招待差旅费65300元、挪用资金40000元,已涉嫌犯罪,但考虑时值春节及**系***介绍,我公司未报案。同时**还存在违反公司制度2020年无故旷工15天的行为。综合以上原因,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实际工作到2月5日,此后并未提供劳动,不应向其发放工资。我公司没有年终奖或年终绩效,也未发放过年终奖或年终绩效。我公司因为效益好发过奖金,但不是年终奖或年终绩效,也不是每个人都有。疫情期间效益不好,近两年均未发放。认可仲裁时间,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国泰节水公司,双方签订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担任综合部后勤保障管理岗位工作。**正常出勤至2021年2月5日,后未再出勤。 关于工资,**的工资为下发薪,每月30日经银行转账发放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工资。**称其工资构成为月固定工资7000元,另有季度奖金、半年奖金以及年终奖金(年终绩效),金额浮动,按考核发放。国泰节水公司则称其工资构成为基础工资6700元,另有餐补(每天40元,按出勤计算)、交通补贴(每月500元)、过节费,年底效益好的情况下经考核发放奖金,没有**所述季度、半年和年终奖,实际发放至2021年2月8日。**另主张其在2021年2月5日参加了年终考评并进行年终绩效打分,董事长***告知其合格并承诺发放年终绩效,但不清楚具体金额,故按上一年度金额估算。国泰节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2021年2月5日只是年终考评,但没有年终绩效,且**没有参加年终考评。 **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显示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的实发工资数额,其中2020年1月20日发放两笔款项,一笔交易名称为工资7193.17元,另一笔为奖金22588.84元。**称该奖金为2019年年终奖。 国泰节水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该22588.84元是2019年的奖金,而非年终奖。 2.关于2021年2月5日**与**发生冲突的调查报告、**打人事件核实访谈记录、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内容显示国泰节水公司承认存在绩效考核,而且建议先不向其发放。 国泰节水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3.与***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6月21日聊天记录中**询问***年终奖事宜,***回复“年终奖应该有啊,没说不给啊,他哪块说不给你年终奖”。 国泰节水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和**是朋友关系,国有公司***一人说了不算数。 4.与公司劳资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3月5日**询问工资及绩效,***回复“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考虑**总经理目前还在治疗过程中,前期住院和后期治疗会产生相关费用,公司已先垫付了部分费用,现在仍在治疗中,你的工资和绩效先暂缓发放,公司也在做工伤申报,等**总经理痊愈或申报认定后再统一核算,公司会尽快发放”。 国泰节水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5.2020年2月照片,证明**参加了述职会议,并且给同部门***、***、***及本人,以及综合部中层干部***打分。 国泰节水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国泰节水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关于**2020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情况说明,证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财务制度、暴力伤人、拒不提交2020年度工作报告,未进行工作述职,经对其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团队合作、工作效果四个方面评定后,最终认定其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参与2020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的评定发放。 **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称其参加了绩效考核并且进行了打分,只是没有写年终总结。原因为2019年其认真写了年终总结,无人认可,拿了全公司最少的年终奖。其认为2019年写了年终总结也没用,所以2020年就没有写。 2.2020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方案,显示考评时间为2021年2月底前;一般员工考核评价主要从“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团队合作、工作效果”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各方面分别占25分;考核评价采取打分制,总分百分制,考核对象均需其对应的工作上级和下级作出评价,上下级权重比例分别为60%和40%;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合格(B)和不合格(C)三档,评分首位10%评定为A,考核得分60分以下评定为C,其余为B;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参与绩效奖金的评定。 **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3.关于**2020年度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主要任务是开车,2020年1月公司车辆退租后,**没有任何实质工作内容,2021年2月公司举行职工述职大会,**不仅没有提交报告,也没有进行年度述职。落款为国泰节水公司综合部,并有该部负责人***手书签字。 **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4.关于召开2020年度述职会议的通知,显示公司通知2021年2月5日上午召开述职会议。证明**未参与考核,所以没有绩效奖金。 **称其在场,只是没有写报告。 5.2020年度考核情况表、2020一般员工绩效考核评价表、2020年员工绩效考核评价汇总,显示“**本人未提交工作报告,也未述职”,考核得分:30.4分,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 **对真实性不认可,称考核流程为提交工作报告后在述职会念一遍,其未提交报告但口头述职并打分,该证据系后补。 6.汽车租赁合同,显示国泰节水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租赁轿车(车牌号×××)一辆,证明该车供***使用,**为该车司机。退租后公司安排**从事后勤工作,其不服从工作安排,2020年基本属于待岗状态,所以无法提交报告。 **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其系该车的专职司机同时兼任后勤工作,该车并非***专车,公司都在使用。因公车改革2021年1月退车后,其并未待岗不工作,公司虽未安排其工作,但***安排其维护客户关系,同时负责***的全部后勤工作。 7.关于做好2020年度述职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国泰节水公司拟召开2020年度述职会议,要求于2021年1月15日前提交个人述职报告,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对真实性认可。 8.微信群聊记录,证明***在国泰节水公司工作群内下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度述职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时交述职报告。**未按时交述职报告,2021年2月3日***单独联系**,其回复“不用写了,没什么可写的”。 **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因公司不公平对待才未提交。 9.补充说明,证明**没有2020年绩效奖金。 **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10.**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工资情况汇总表,显示**工资构成为固定岗位工资3000元、浮动岗位工资1500元、基础工资2200元,基本工资总和6700元,另有餐补(每月40元,按出勤天数计算)、交通补贴500元及其他。 **认可。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2021年3月4日,国泰节水公司作出辞退通知书,内容为:“**(身份证号×××):由于您在2021年2月5日工作时间辱骂打伤公司职工导致职工受伤住院,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公司党支部会议建议和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决议,对您作出辞退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单位自2021年2月5日起已与您无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随即解除。”。对于辞退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双方存在争议。**称其是在2021年3月14日收到国泰节水公司邮寄的辞退通知书,国泰节水公司则称其公司在2021年3月4日作出解除通知后电话通知**来取,其拒绝,公司才于3月14日邮寄送达解除通知。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称国泰节水公司违法解除,国泰节水公司则称其解除合法,解除理由除辞退通知书记载内容外,另隐含**违反财务制度,未经审批报销招待差旅费65300元、挪用资金40000元,涉嫌犯罪,以及2020年无故旷工15天。 **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与***的聊天记录,2021年6月21日,**称“我跟我律师朋友沟通过了,因为我不能提供重要证据,胜诉可能性很小,关于我二三月份的工资,由于您的安排不能代替劳动法,所以也不行”,***回复“我的安排你发生那个事儿了,我不安排你,你能上班儿吗?你怎么上班儿啊?我就说让你上班儿,你怎么上班儿,你怎么上班儿炒得满屋都知道你怎么上班儿”。2021年2月24日,***让**写辞职报告,称这样双方面子都过得去,谁也不影响。证明其与**发生争吵后,***让其回避先不用上班。 国泰节水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与**存在朋友关系,该表述是其个人意思不代表公司,且微信中的安排上班指的是介绍工作。 国泰节水公司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2020年3-9月**测温签到表考勤统计,证明**2020年4月旷工4天、5月旷工4天、6月旷工7天、7月旷工1天;**2021年2月1-3日、5日、7日考勤结果均为“正常”,4日为“外出02-0416:11”,8日为“下班缺卡”,9日、10日、18-20日、22-24日均为“旷工”,25日为“上班缺卡”,6日、11-17日、26日为“休息”。 **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其2月8日未上班是基于***的决定。 2.《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十七条旷工处理规定,确定为旷工行为的,按日工资2倍标准处罚,扣减当日所有补助,一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当月旷工3天及以上的,年度旷工15天及以上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3.《关于2021年2月5日**与**发生冲突的调查报告》,附件为**打人事件核实访谈记录、党支部与中层干部、综合部职员谈话记录、**与**冲突事件简要经过、空军特色医学中心门诊病历。其中,访谈记录记载****其在当天中午听到**与**大声争吵,开门进入时看到**将**推到椅子方向的墙角,其过去将**拉开,后几名同事过来,**当时一边骂**“**,装**”一边往**方向冲,后**被拉出去并被董事长叫走,其看到**眼睛有点红,手拿着眼镜在修理,椅子侧面的桌子歪了,东西掉落,椅子被推到墙角;****其在当天中午听到**屋内有激烈争吵声,之后听到疑似打斗声,**推开门后其紧随而入,正看到**将**推到座椅旁边,**过去制止**,其和随后进门的**等同事将两人分开,期间**仍对**有想要动手的举动,并嘴里不停骂着“你他妈装什么**”等,后张董事长将**带走,**走后**拿起眼镜修理;*****其本人的办公室在**办公室隔壁,当日午休时其听到**叫骂和物体碰撞的声音,进入**办公室时看到**正拉着**,**在工位处用手捂着头部,**在去医院前将其叫到办公室,对下午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当时其看到**眼睛很红,眼镜也变形了;*****2021年2月5日中午,其与办公室职工听到激烈的争吵声,**多次高声辱骂**“**”,事后其进入**办公室,看到**表情非常痛苦,一边调整眼镜一边表示刚才耳朵和头部附近被打了一巴掌,眼镜被打歪。访谈记录有***、***、**、**签名。 **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双方仅发生口角未打架。***、**、**都不在现场,且存在利害关系。对报告的签字认可,对内容不认可。对谈话笔录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4.道歉信和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称“**,您好!我真诚的说:对不起!对不起!对不起!我对上周五与您发生的不愉快,感到非常的抱歉!您是我的兄长,对您的不尊重,真是非常应该,我认识到了我的错误,我保证痛改前非,绝不再犯。希望您大人有大量,能原谅我这次所犯的错误,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再次跟您说:对不起!请您原谅我吧!”并发送道歉信文档;道歉信中提到“尊敬的**经理:您好!对不起!对于周五中午在您办公室发生的争吵和不冷静举动,我感到非常的抱歉。在事情过去的一天里,我也渐渐的冷静了下来。现在再想想我在当时的言行,我觉得非常的后悔,非常的惭愧……我发现我自己这次的错误,不仅给您带来了不好的印象,还给公司带来了更加不好的影响!……但是事情已经发生,在职工当中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我能做的只有尽量的弥补……” **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道歉信和微信内容均系***授意,给**台阶下,不冷静举动指骂人并非打人。 5.**的住院病案、门诊病历、门诊费用清单、处方笺、门诊收费票据,显示**在2021年2月5日被诊断为“外伤性耳鸣、突发性耳聋、内听动脉栓塞”,建议住院治疗;2021年2月8日至15日在空军特色医学中心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感音神经性聋左(外伤性)、神经性耳鸣左”。 **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6.关于工会会员**被打致突发性耳聋情况的说明,证明**在公司管理范围为**对进行了语言和身体攻击,致**突发性耳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同意辞退**。 **对真实性认可,对内容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工会未向其调查,仅听取了**一方的意见,且存在利害关系。 7.**违规挪用资金说明及借款单等单据,证明**财务违规报销,涉嫌挪用、侵吞国有资金。 **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系诬告。 8.审计报告(2019年部分),证明国泰节水公司上级单位国资委下属的北京水投对国泰节水公司进行审计,发现**存在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报销等问题。 **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9.关于**在国泰节水公司期间工作重大问题证明材料、检讨书、报账说明、支出明细、发票,证明**存在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 **对工作重大问题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对检讨、报账说明、发票、支出明细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0.劳动合同制度,其中第八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本案诉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24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0年度年终绩效23000元;3.支付2021年2月及2021年3月1日至3月24日工资21735.68元;4.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2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0689.65元(15天);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800元。2021年6月7日,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2545号裁决书:1.确认**与国泰节水公司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国泰节水公司支付**2021年2月工资3540.23元;3.国泰节水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4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931.03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要求支付2021年2月及2021年3月1日至3月14日工资21735.68元的诉讼请求。国泰节水公司虽针对**的考勤情况提交了考勤表,但**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反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认可**与**产生矛盾后,其让**回避先不用上班。鉴于***系国泰节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按其指示未到岗上班,不构成无故旷工,国泰节水公司应支付其2021年1月26日至3月14日的工资,具体工资标准按国泰节水公司提交的**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工资情况汇总表显示的工资构成及标准核算。 1.2021年1月26日至2月25日:基本工资6700+餐补440+交通补贴500=7640; 餐补一天40,每天40元,按出勤11天计算:440元; 2.2021年2月26日至3月14日(11个工作日): (基本工资6700+交通补贴500)÷21.75×11=3641.38; 7640+3641.38=11281.38。 关于**要求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23000元的诉讼请求。国泰节水公司提交的关于召开2020年度述职会议及绩效考核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公司存在严谨的考核流程。2020年度**拒绝提交述职报告,国泰节水公司综合其全年工作表现,按流程由上下级对其进行考核评分,评定其最终得分为30.46分,本院对国泰节水公司对**作出的考核评分予以确认。因**考评得分属于C档,根据规章制度不享受年终绩效工资,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800元的诉讼请求。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国泰节水公司以**“2021年2月5日工作时间辱骂打伤公司职工导致职工受伤住院,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于事后增加解除事由以说明当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故本院仅对解除通知所载内容进行审查。本案中,**自认其在2021年2月5日与**发生争执,结合国泰节水公司提交的相关调查报告及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访谈记录显示数名员工**在2021年2月5日当天听到**与**发生激烈争吵,并看到**推倒**,**眼睛发红并修理眼镜;**当天存在就诊及住院记录;**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向**道歉,在道歉信中**提到周五中午在**办公室发生争吵和不冷静举动,给公司带来不好的影响以及在职工当中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由此可以认定**在2021年2月5日与**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的事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公司职工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在致伤他人的同时,扰乱了公司的办公秩序,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国泰节水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对仲裁裁决无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国泰节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北京国泰节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2月及2021年3月1日至3月14日工资11281.38元(已执行3540.23元); 三、被告北京国泰节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4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931.03元(已执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国泰节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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