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顾振全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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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执异41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赤峰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仕通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089570359X。

法定代表人:闫岩,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顾某,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赤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赤峰仕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赤峰仕通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终止赤峰市元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元劳人仲裁字[2017]16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了(2017)内0403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本院(2017)内0403执6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某不服该裁定,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7)内04执复125号执行裁定书,撤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了(2017)内0403执异27号执行裁定,发回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赤峰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顾某与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赤峰市元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虽已受理并开庭,但一直未向我公司送达裁决书。直到贵院给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才知道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7]16号裁决书。因我公司至今尚未收到该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没有生效,故请求贵院终止本案的执行程序并撤销本案。

本院查明,2017年4月7日,顾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赤峰市元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元劳人仲裁字[2017]16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给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为此申请人以没有收到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为由提出执行异议。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系统查询,2017年3月17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赤峰仕通公司邮寄送达了元劳人仲裁字[2017]16号裁决书,该邮件没有回执联,在电脑查询系统记录2017年3月19日10:26:47记录”投递并签收,签收人:本人收”。

本院认为,赤峰市元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元劳人仲裁字[2017]16号裁决书虽依法向异议申请人仕通公司送达,电脑查询结果记录:”投递并签收,签收人:本人收”应认定为赤峰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邮件。在邮寄人员无特殊要求邮寄回执的前提下,要求邮寄单位提供回执无法律依据,应视为赤峰市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邮件。故申请人赤峰仕通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赤峰仕通电力工程有限对本案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