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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赤峰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4执复12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顾某,男。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赤峰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
法定代表人:闫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赤峰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顾某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内0403执异2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内0403执异27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内0403执异27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阎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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