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振全与赤峰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7)内0403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赤峰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闫岩,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元劳人仲裁字【2017】1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赤峰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东元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赤峰东元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7)内0403执1713号案件执行款100715.00元,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