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景泰东屹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23民初4609号
原告: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705路。
法定代表人:闫沛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折福财,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上沙沃镇白墩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鹏,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妥善解决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清  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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