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363号
原告:兰州榕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华山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705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榕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兰州榕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榕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兰州榕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