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1349号 申请人:***,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申请人: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705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保全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请求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6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被申请人在甘肃保达逸化工有限公司享有的20%股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6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 二、若有不足,对被申请人***在甘肃保达逸化工有限公司享有的20%股权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及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其中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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