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1349号
申请人:***,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申请人: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705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保全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请求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6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被申请人在甘肃保达逸化工有限公司享有的20%股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6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
二、若有不足,对被申请人***在甘肃保达逸化工有限公司享有的20%股权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及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其中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