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7146号
原告: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705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英大国际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彗
书 记 员 孙 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