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7103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新华街**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西省朔州市小峪煤矿,住所地山西省怀仁县新家园镇小峪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朔州市小峪煤矿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山西省朔州市小峪煤矿通过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1600000元工程款,我院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朔州市小峪煤矿额度为人民币1886403元的查询、划拨、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朔州市小峪煤矿额度为人民币1886403元的查询、划拨、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