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71执恢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新华街2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跃,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朔州新开渊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神朔大道南大新站北。
法定代表人:苗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朔州新开渊储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朔州新开渊储运有限公司偿还债务5445508.8元,剩余31624280.5元(工程款25804165.5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5820115元)被执行人朔州新开渊储运有限公司应继续清偿;另,申请人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