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213民催1号
申请人: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申请人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20004420480739,出票日期2019年11月12日,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大庆路支行、收款人为朔州市朔城区鸿翔电脑经销部,出票金额人民币19950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卫 东
审 判 员 仝 彩 虹
审 判 员 高 秀 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惠子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