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21民初372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告:青海中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五四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1565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长风路**居民,住青海省西宁市,系青海中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告***诉被告***、青海中通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0.24元,减半收取2815.12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