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中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海中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21民初372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告:青海中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五四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1565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长风路**居民,住青海省西宁市,系青海中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告***诉被告***、青海中通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0.24元,减半收取2815.12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