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旭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易华达新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天旭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2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易华达新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新,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荣,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祥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洁,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彩珍,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易华达新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0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06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易华达新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682.0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岳晓路
审判员  任 蕾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