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旭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天旭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2775号
原告:***,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祥东,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雪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婧劼
书  记  员     丁英杰
 
打印:相丽华     校对:李婧劼     2021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