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旌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旌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富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580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旌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富江实业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旌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富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富江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旌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3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富江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438150.0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438150.00元及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