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3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旌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子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西安旌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确定的由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向西安旌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6610元及违约金55204.05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9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对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未查到可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进行传唤但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本院执行,截止2020年11月20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20)川0703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