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2272号
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八里桥路245号附92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蜀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幢1单元25层2501号。
法定代表人:彭琦,未提供职务证明。
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蜀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已减半),由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苗蕊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