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
(2021)川0724执保146号
***:
因你与**、***、四川省蜀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你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保全担保财产。依据(2021)川0724民初2519号《民事裁定书》,本次保全结果如下:
保全方式(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名称、数量
是否轮候
本次保全措施到期日
冻结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蜀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帐户1个(XXXX元为限作冻结处理。
是□
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是□
否□
年月日
是□
否□
年月日
是□
否□
年月日
是□
否□
年月日
是□
否□
年月日
是□
否□
年月日
特别提示:申请续行保全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
(2021)川0724执保146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2021)川0724民初2519号《民事裁定书》1份
(2021)川0724执保146号《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1份(申请人)
受送达人
***
送达地址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分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时分
备考
填发人:廖小东送达人:巩建、杨存贵
备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2、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