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都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财贸双丰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银德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4048号
原告:苏州财贸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25WPXN6A。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夏荷路99号港龙商务大厦1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银德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2MA2T8NFP3A。住所地安徽省蚌埠龙子湖区淮河路火车站广场5号区C楼7层7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持辉,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3311944X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村6组。
法定代表人:刘桂杉,公司经理。
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8HQ12R。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600号5栋1单元7楼704732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蜀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924206。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幢1单元25层2501号。
法定代表人:彭琦,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财贸双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银德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省蜀都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财贸双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财贸双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计326元,由苏州财贸双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永阳